(一)嫌疑人張○麟與孫○龍係獄中同囚關係,該二人均近期出監,不思改過遷善,出監後連續犯下多起竊盜、持刀強盜案件,其肆無忌憚之行為,嚴重損及民眾對治安之觀感,而2人案件如下:1、98年1月2日21時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,於高雄市左營區南屏路與裕誠路口行竊重機車298-C○○號供作代步之用。2、98年1月3日0時45分於高雄市楠梓區青田街56號1樓「順發超商」基於不法犯意,意圖共同持刀預備強盜超商惟發現店內有客人難以下手而作罷。3、98年1月3日0時50分於高雄市楠梓區惠豐街168號「全家便利商店」,基於不法犯意,共同持刀以強暴脅迫方式致使超商店員不能抗拒,強盜得手新台幣7000元後共乘贓車298-C○○號逃逸,並將該車棄置於援中路後勁溪水閘門旁溪內。4、98年1月4日23時許於高雄市左營區博愛路與裕誠路,為求代步工具及強盜司機財物之犯意,共同持刀以強暴脅迫方式強盜司機蘇○義所駕駛之288-○○號計程車,得手財物新台幣1100多元、手機1支,並以預備之紮線帶捆綁被害人雙手,置於後行李箱內,隨後開得手之車輛閒逛,於98年1月5日4時許因油料耗盡棄車前金區瑞源路154號前。5、98年1月5日20時30分許,在高雄市楠梓區德民路與外環西路口,隨機攔下由司機呂○欽所駕駛之計程車478-○○行至大學南路附近後,拿出預藏之摺疊刀,強迫被害人下車並控制其行動,進而將其關進後行李箱,因被害人隨即掙脫逃逸,2嫌駕駛得手車輛行至台南市區,將該車棄置於台南市八德十街大同市場前,得手新台幣1000多元及手機2支。(二)案經報請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陳檢察官建州指揮偵辦,由本(一)隊三組、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、新興分局、刑警大隊第三隊共組專案小組,被害人計程車且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鑑識中心比對出相關特徵,而鎖定張等2嫌積極追查,嗣發現張、孫二嫌自犯案後為躲避警方查緝,連夜搭乘野雞車北上投靠友人。經研判渠等人逃亡藏匿在台北縣、市後,專案小組人員不眠不休、日以繼夜逐一清查,始於上述破獲時、地循線逮捕到案。(三)張、孫2嫌到案後坦承上揭犯行,供稱所得贓款已花用殆盡,手機則沿路丟棄。全案依強盜、竊盜、妨害自由罪嫌解送臺灣高雄地檢署偵辦,並追查是否涉嫌他案。轉載自:https://www.cib.gov.tw/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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