〔記者黃淑莉/斗六報導〕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修正案,增訂賄選處罰機制,日前已經立法院完成三讀,將適用於5月15日投票的會長、會務委員選舉。
依據大法官解釋,農田水利會會長及各級專任職員視同刑法上的公務員,但在民法上卻不屬公職人員,所以選舉罷免法無法對其選舉規範,因此農委會提出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修正,內容增訂了賄選處罰機制,立法院已完成三讀,且馬上適用。
至於候選人資格,依新修正規定,涉及賄選者不得參選,但基於保障當事人對現行法律的信賴,這次已登記參選者的資格,仍適用修正前的規定。
農委會指出,基於以金錢買票等賄選行為,因其行求、期約、交付財物或其他不正利益等各階段行為常具延續性,因此雖開始賄選的行為在修法公布前,但如有任何賄選行為是在本次修法公布後者,賄選行為仍應受本次修法公布內容之規範及追訴。
為維護農田水利會良好選舉風氣,防止賄選、暴力等不法情事發生,已要求各農田水利會於選舉期間加強向會員宣導,並落實執行。
農委會表示,為淨化選風、鼓勵民眾檢舉賄選,該會已行文請法務部修正「鼓勵檢舉賄選要點」,將農田水利會長及會務委員選舉納入規範,籲請候選人不賄選、不買票,也歡迎民眾檢舉不法行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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